产品描述
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因患上述特定恶性肿瘤且符合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条件,则我们除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特定恶性肿瘤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因患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符合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条件,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除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恶性肿瘤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我们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我们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我们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我们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我们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因患上述特定恶性肿瘤且符合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条件,则我们除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特定恶性肿瘤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因患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符合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条件,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除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恶性肿瘤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我们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我们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我们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我们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我们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投保须知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或特定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保险金和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第一类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75周岁前确诊可领取) |
第二类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
特定恶性肿瘤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50% (75周岁前确诊可领取) |
恶性肿瘤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50% (75周岁前确诊可领取) |
疾病终末期阶段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
老年长期护理金
|
基本保额×(1÷120) (含60周岁后确诊可每月领取一次,可领取十年) |
|
身故
|
基本保额
|
|
全残
|
基本保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重大疾病有90天、疾病终末期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