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满期保险金 | 所交保费*125%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保费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般事故或全残保险金 | 所交保费*105%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所交保费的105%给付一般事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保额*2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保额*10 |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额*2 |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
(6)战争(见7.9)、军事冲突(见7.10)、暴乱(见7.11)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见7.13)、猝死(见7.14);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在自驾车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购买保险时,要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家族疾病史。
2.本产品的犹豫期为10天,犹豫期内退保可全额返还所交保费,犹豫期后退保会遭受一定损失。
3.若发生事故,请第一时间联系您的代理人,或拨打人保寿险客服电话95518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