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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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1种少儿特定重疾、6种老年特定重疾和50种轻症疾病保障,重疾可分三次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确诊轻症或重疾可豁免保费,身故也有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趸交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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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 三组,具体分组信息见重大疾病分组表,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所交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日后,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日后,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每组重大疾病限给付一次,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并按本条款保险责任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并按本条款保险责任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被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您所交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您所交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您所交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A、B、C三组,具体分组信息见重大疾病分组表,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您所交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每组重大疾病限给付一次,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并按本条款保险责任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并按本条款保险责任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被确诊患有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您所交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您所交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您所交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大疾病、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达到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大疾病、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状态以及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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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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