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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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以下皆可投保,保险期间一年,保障范围包括意外医疗、住院津贴、伤残及身故,按约定比例补偿医疗费用且按伤残等级给付伤残金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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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烧伤

 

1.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烧伤面积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不同部位烧伤时,本公司仅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造成的烧伤,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若后次比例较高,须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比例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造成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时,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

 

4.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身故、残疾或者烧伤保险金之和达到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5.如被保险人购票乘坐有指定路线的公共交通工具、在载客的电梯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的升降机除外)或者在一所发生火警的戏院、公众礼堂、酒店、学校、商业写字楼及医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医疗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保险单所载每日生活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但最高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根据《骨折类别及骨折程度表》中骨折类别所对应的给付日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

 

四、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高给付日数均以意外伤害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180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180天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造成烧伤,我们根据《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合同约定保险金金额及烧伤面积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住院津贴 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保险单所载每日生活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最多以180天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住院或者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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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烧伤 保险金额×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公共交通工具及特定场所身故 保险金额
意外医疗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意外住院补贴 住院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骨折未住院 骨折类别给付天数×住院日补贴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流产、因整容等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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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医疗保险金:有
2.急性病身故:有
3.意外住院津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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