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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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于入院等待分娩的孕妇投保,保险期间自入院至产后15天,保障包含由分娩引起的身故及意外引起的伤残和身故
保险期限: 办理入院手续之时起至产后15天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等待分娩的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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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分娩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分娩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五、附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若自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分娩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伤残保险金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合同 约定的被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 金。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附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引产或流产;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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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分娩身故

保险金额

意外伤残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身故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未遵医嘱;故意流产或引产;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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