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大陆居民赴台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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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去台湾旅游购买的一款险种,保障利益多达8项之多如医疗费用,意外伤害,急性病等,最高投保年龄可达85周岁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0-8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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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实际居住地往返台湾及在台湾的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交通意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运营的民航班机(含包机)、客运轮船(含轮渡、邮轮)、客运列车(含火车、地铁、轻轨等公共轨道交通工具)等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给付同等金额的交通意外保险金。

 

三、急性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患急性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急性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或急性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费用补偿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紧急救援及转移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该意外伤害或患该急性病,经本合同约定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需要医疗援助,本公司承担以下费用:
1.由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紧急送往当地医疗机构或授权医生认为适当的其他医疗机构的合理运送费用以及到达该医疗机构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2.经授权医生确认因病情需要且被保险人所在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救治的,由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从所在地医疗机构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的护送转院费用。

本公司给付的紧急救援及转移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紧急救援及转移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六、转运回国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在治疗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至可以旅行时,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以经济交通方式转运到中国大陆被保险人居住地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转运回国费用。

本公司给付的转运回国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转运回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转运回国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转运回国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七、后事处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后事处理保险金:
1.遗体转运回国
本公司承担以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转运至本合同约定的中国大陆的国际机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2.遗体火化和骨灰转运回国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的火葬费和以正常航班将骨灰盒转运至本合同约定的中国大陆国际机场的运送费用。

本公司给付的后事处理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后事处理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后事处理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后事处理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八、亲友前往处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前往处理的要求,经救援机构确认,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两名成年直系亲属由其所在地至被保险人身故地的普通往返航班机票(不限制舱位)、船票、火车票或汽车票等合理交通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用给付亲友前往处理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亲友前往处理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亲友前往处理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亲友前往处理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亲友前往处理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 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 发[2014]6 号)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运营的民航班机(含包机)、客运轮船(含轮渡、邮轮)、客 运列车(含火车、地铁、轻轨等公共轨道交通工具)等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伤残的,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 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给付同等金额的交通意外保险金。
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自患急性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急 性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或急性病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对每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 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补偿 保险金。
紧急救援及转移保险金 若遭受该意外伤害或患该急性病,经合同约定的救援机构 确认需要医疗援助,我们承担合同约定费用。
转运回国保险金 若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在治疗结束后或授权医 生认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至可以旅行时,我们承担将以经济交通方式转 运到中国大陆居住地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转运回国费用。
后事处理保险金 若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身故,我们按照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合同约定两种方式之一给付后事处理保险金。
亲友前往处理保险金 若在旅行期间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身故的,根据亲属前往处理的要求, 经救援机构确认,我们按两名成年直系亲属由其所在地至身故地的普 通往返航班机票、船票、火车票或汽车票等合理交通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 宿费用给付亲友前往处理保险金。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交通意外保险金、急性病保险金、后事处理保险金和亲友前往处理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所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该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紧急救援和转移费用和转运回国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紧急救援及转移保险金和转运回国保险金的责任:


(一)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三)对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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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0-8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伤害 伤残 约定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身故 约定金额-已领取的意外伤残金
交通意外 约定保额
急性病 约定金额
医疗补偿金 (实际费用-免赔额-已获其他渠道住院补偿)×约定比例
紧急救援及转移 运送费+施救费+护送转院费
转运回国 转运回国费用
后事处理 遗体转运回国费用+火葬费+骨灰转运回国费用
亲友前往处理

实际交通费用+实际住宿费

(两名成年直系亲属)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3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牙科等;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大陆居民赴台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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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外住院津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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