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 款)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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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万能账户可转入保险费。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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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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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方案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 款) | 终身 | 终身 | 50 |
国寿鑫尊宝年金保险(万能型)(B 款) | 1年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50 | |
国寿盛世臻品年金保险(分红型) | 1年年 | 3年 | 100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5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年金 | 50 | 若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且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年金。 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且每个保单年度的年金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 |
特别生存金 | 34540 | 在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保险公司按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 2.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保险公司按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在合同生效年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别生存金。 |
年金 | 474480 | 自合同生效年满七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50 | 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年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年金; 2.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详细介绍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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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30天-70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
2.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3.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