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安顺意外伤害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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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交通意外身故和交通意外伤残保障,交通意外伤害保障范围可约定。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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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约定的责任项目承担保险责任。责任项目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可选择的保险责任项目如下:

 

一、意外伤害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于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于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身体伤残,本公司按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多处身体伤残的,每次本公司均给付相应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身体同一处,而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1. 本公司按照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约定的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类型承担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交通工具类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可选择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类型如下:

(1) 航空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航客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2)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或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走出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3) 轮船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轮船甲板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4) 汽车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或出租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5) 自驾车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商业运营的私人汽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但本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法商业运营的私人汽车期间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身体伤残,本公司按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给付对应项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多处身体伤残的,每次本公司均给付相应项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身体同一处,而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各项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和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医疗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在医院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每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实际支出的符合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社会保障机构、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后,对其余额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属于保险责任部分,本公司将按国内三级甲等医院的医疗费用收取标准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二者中金额较低者确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于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 金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于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身体伤残,按伤残程度评定结果对应给付比例 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 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意外伤害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鉴定。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在医院内进行治 疗,每次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在扣除其他任 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后,对其余额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 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身体伤残,按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结果 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 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 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身故的,按他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交通工 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8. 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分娩(含难产)、治疗不育不孕、节育(含绝育)、药物过敏、性病治疗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先天性疾病治疗、先天性畸形治疗、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被保险人的腰椎间盘突出症;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13.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因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本公司对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的应自费的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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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精神疾病、流产分娩、不孕不育治疗、医疗事故、美容整形、牙科治疗、视力矫正、遗传性疾病、康复治疗、心理治疗、未遵医嘱、腰椎间盘突出、参加高危运动、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定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中银三星安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意外伤残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医疗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交通意外身故
交通工具对应保险金额
交通意外伤残
交通工具对应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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