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人寿至尊守护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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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0种轻症、100种重疾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还有特定疾病关爱金可领取和身故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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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无等待期。

 

1、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四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相同疾病导致其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且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180天(含第180天),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一种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且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需大于365天(不包含第365天)。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本合同终止。

当我们第一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我们仅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且该轻症疾病的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后,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扣除。

 

3、豁免保费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或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自该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剩余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豁免保险费后,您不得再办理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4、特定疾病关爱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当天),如果被保险人两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以下《特定疾病列表》中的同一种特定疾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关爱金,本合同终止。

(1)我们已对被保险人第一次所患的特定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且

(2)两次特定疾病的确诊日相距大于3年。

 

5、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且我们未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包含依照本合同第3.3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和豁免疾病确诊日后至保险合同终止日期间已实际豁免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且我们未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合同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四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相同疾病导致其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且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180天(含第180天),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一种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且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需大于365天(不包含第365天)。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合同终止。 当保险公司第一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保险公司仅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且该轻症疾病的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后,则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扣除。
保费豁免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或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自该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豁免合同剩余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豁免保险费后,您不得再办理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特定疾病关爱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当天),如果被保险人两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以下《特定疾病列表》中的同一种特定疾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关爱金,合同终止。 (1)保险公司已对被保险人第一次所患的特定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且 (2)两次特定疾病的确诊日相距大于3年。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且保险公司未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包含依照合同第3.3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和豁免疾病确诊日后至保险合同终止日期间已实际豁免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且保险公司未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对于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

责任免除

(一)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或患本合同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因本合同附表二所列第32项、第33项和第80项所导致的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因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第17项、第36项、第37项及附表二所列第22项、第49项、第70项、第76项和第83项所导致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种至第9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二)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种至第7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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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方案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最高保额
50万
年缴保费
7055元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中英人寿至尊守护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19年 7055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等待期 90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 100000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合同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四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相同疾病导致其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且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180天(含第180天),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一种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且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需大于365天(不包含第365天)。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合同终止。 当保险公司第一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保险公司仅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且该轻症疾病的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后,则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扣除。
保费豁免 0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或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自该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豁免合同剩余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豁免保险费后,您不得再办理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特定疾病关爱金 0 在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当天),如果被保险人两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以下《特定疾病列表》中的同一种特定疾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关爱金,合同终止。 (1)保险公司已对被保险人第一次所患的特定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且 (2)两次特定疾病的确诊日相距大于3年。
身故保险金 500000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且保险公司未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包含依照合同第3.3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和豁免疾病确诊日后至保险合同终止日期间已实际豁免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且保险公司未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对于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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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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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
保险期限:至105周岁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中症疾病保险金:有
3.轻症疾病保险金:有
4.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有
5.身故/全残保险金:有
6.可选责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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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保障。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少儿
保障项目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有
2.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3.中症疾病保险金:有
4.轻症疾病保险金:有
5.原位癌疾病保险金:有
6.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7.少儿罕见重大疾病:有
8.基本责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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