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人寿附加贝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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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0种轻症、100种重疾、20种特定疾病保障,确诊轻症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或全残保障。
保险期限: 20/30年、至30周岁  
缴费方式: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0-1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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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特定疾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特定疾病,则无等待期。

 

1、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相同疾病导致其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且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180天(含第180天),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2、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在等待期后,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自该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剩余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我们豁免保险费后,您不得再办理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3、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附加合同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所列对应的系数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系数最高不超过150%,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我们仅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且该轻症疾病的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后,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扣除。

 

4、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附加合同附表三对特定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特定疾病,且该特定疾病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特定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我们仅支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不再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5、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或全残,且我们未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或全残,且我们未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等待期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特定疾病,则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附加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相同疾病导致其确诊患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且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180天(含第180天),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在等待期后,按附加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自该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豁免附加合同剩余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保险公司豁免保险费后,您不得再办理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附加合同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所列对应的系数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系数最高不超过150%,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保险公司仅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且该轻症疾病的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后,则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扣除。
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附加合同附表三对特定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特定疾病,且该特定疾病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特定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保险公司仅支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不再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或全残,且保险公司未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或全残,且保险公司未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对于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

责任免除

对于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患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患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因本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第32项、第33项和第80项所导致的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该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种至第9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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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20/30年、至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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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
保险期限:至105周岁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中症疾病保险金:有
3.轻症疾病保险金:有
4.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有
5.身故/全残保险金:有
6.可选责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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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保障。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少儿
保障项目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有
2.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3.中症疾病保险金:有
4.轻症疾病保险金:有
5.原位癌疾病保险金:有
6.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7.少儿罕见重大疾病:有
8.基本责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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