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寿中华恒终身寿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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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全残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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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身故的,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周年日)之后身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全残的,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全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周年日)之后全残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2.4、3.2、6.1、8.1和9.2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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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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