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信福家」家庭意外保障计划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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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障,还有住院津贴和医疗保障。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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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公司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保险公司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级)计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含)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当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双倍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符合上述第(1)项或第(2)项保险金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在给付上述第(1)项、第(2)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保险金: ①以乘客身份乘坐在公共交通工具内; ②在一般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 第(1)项和第(2)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为未成年人投保主险合同的,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不含)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和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且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金 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在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以下规定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10元/单位/天)×保险单位数×实际住院天数同一次住院事故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住院天数以180天为限。达到上述限额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需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间隔时间少于90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事故。
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金 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须在医院接受治疗,从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医院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以下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医院(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两项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两项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给付以上(1)、(2)项所列的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已获得其他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保险公司仅就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从保险公司所获得的总给付金额大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超出的金额应退还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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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残疾、医疗保障,还有身故保障。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限:1年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残疾保险金 :有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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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I类伤残保障。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限:1年
适合人群:团体
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
2.I 类残疾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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