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每日住院现金补助
1、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海外住院治疗连续超过24小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保险凭证上规定的每日住院现金补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2、如果被保险人对海外紧急住院医疗费用的索赔违反《安联附加团体境外旅行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因而本公司不予赔偿时,本公司也不支付每日住院现金补助。
二、未成年子女住院陪同
1、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在海外住院连续超过24小时以上,并且合格的医师建议被保险人陪同其未成年子女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凭证上规定的未成年子女住院陪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2当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公司不予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2)救援机构合理认为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回到中国后再施行治疗或手术;
3)被保险人未取得医院和合格的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的书面病历和医疗费凭证;
4)被保险人未取得合格的医师出具的书面病历,证实当时有必要的医疗原因确实需要被保险人陪同未成年子女住院接受治疗;
5)未成年子女住院进行普通牙科治疗或牙科手术,而该牙科疾病并非因意外事故或紧急牙痛引起;
6)未成年子女因接受常规定时发生的治疗或护理而住院;
7)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境内住院。
三、紧急医疗救助
1、送返未成年子女
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与被保险人同行,但因被保险人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医疗送返回国或死亡,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一名直系家庭成员、朋友或被保险人的其他随行人员陪送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回国,并承担回程途中的单程经济舱等级机票费用;如果救援机构认为国外没有适合陪送的人员,将安排被保险人的一名国内直系家庭成员接送上述未成年子女并立即返回中国,本公司将承担往返程经济舱等级机票费用及旅行签证费用。
2、关于以上“送返未成年子女”保险责任的说明
1) 保险金给付的说明
(1)自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可以自行返回中国之日起或者被保险人已经实际返回中国之日起(以时间在先者为准),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在本条款规定中享有的权利将终止。
(2)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上述1 项中规定的救助服务费用,赔偿费用以保险凭证上规定的该项基本保险
金额为限;如果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保险凭证上规定的该项基本保险金额,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
人的受益人自行承担。
2) 提供救援服务的条件
当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关救助支援服务时,被保险人在此同意以下提供救援服务的条件,同时救援机构有权自行决定并采取适当必要的救助支援措施:
(1)救援机构完全根据被保险人的医疗状况作出决定;
(2)在任何情况下,救援机构均不能代替当地急救组织的工作,也不予支付届时发生的费用;
(3)救援机构的医生将与当地的医疗机构取得联系,并在必要时与被保险人平时就诊的医生取得联系,以便收集有关信息,从而作出最适合被保险人当时健康状况的决定;
(4)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救援机构作出的全部或部分决定,本公司将不予承担相关的责任,并且当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救援机构作出的决定之时起,被保险人将丧失1项下享有的一切权利;
(5)若因不可抗力事件、罢工、暴动、内乱、自由行动或活动之限制、怠工、恐怖活动、内战或对外战争、因辐射源或任何其它天灾事件所引发的后果而导致约定的服务发生延迟或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则救援机构和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6)被保险人必须将其未使用的交通票据的所有权转让给救援机构,并且被保险人必须保证届时将未使用的交通票证寄给救援机构,或者被保险人从发售交通票据的机构获得退款后,将补偿救援机构因此支付的费用。为提供本条规定中所述的救援服务,救援机构有权对相关的交通票据进行适当更改或升级。
3)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公司不予给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2)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的旅行行程中已经预先安排好的费用;
(3) 中国境内产生的费用。
以上一至三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凭证上规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各项保险金给付一次达到或
累计达到该项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每日住院现金补助 |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海外住院治疗连续超过 24 小时,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机构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每日现金补助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责任免除
1、一般责任免除: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和/或内乱引起的保险索赔;
2) 任何因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发生爆炸、灼伤或辐射引起的保险索赔;
3) 因任何形式的恐怖活动或企图发动的恐怖活动引起的保险索赔;
4) 被保险人本人实施故意行为引起的保险索赔;
5) 因精神正常或失常时的自伤自残、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杀未遂、自损行为引起的保险索赔;
6) 因打架斗殴、故意挑衅导致他人攻击或谋杀引起的保险索赔;
7) 被保险人故意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不包括见义勇为救助他人);
8)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0) 无原始凭证或收据的费用。
2、医疗责任免除:
1) 因投保前存在的健康问题[6]提出保险索赔;
2) 因慢性病提出保险索赔,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任何部位的结石,癌症(包括白血病),癫痫,糖尿病,高血压,颈椎及腰椎部分的疾病(意外事故造成的除外),扁桃腺切除手术,胃及十二指肠溃疡,白内障,甲状腺机能亢进,卵巢囊肿和/或子宫肌瘤的手术,结缔组织疾病,肝硬化,肺结核;
3) 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提出保险索赔;
4)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提出保险索赔;
5) 因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提出保险索赔;
6) 因精神疾病、失常(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病)等提出保险索赔;
7) 因一般身体检查、康复疗养、监护、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视力矫正、中暑或屈光不正等提出保险索赔;
8) 因不孕、怀孕、流产(意外事故导致者除外)、分娩等提出保险索赔;
9) 因药物过敏提出保险索赔;
10) 第三方已经向被保险人免费提供治疗或其它医疗服务;
11) 因酗酒、服用或滥用非法药物、违禁药物提出保险索赔;
12) 因服用、施用或注射由非合格的医师开具的药方,或者因未完全遵守合格的医师提出的嘱咐而引起人身伤害,从而提出的保险索赔;
13) 违背合格的医师提出的建议,自行决定旅行而引起人身伤害,从而提出的保险索赔;
14) 被保险人进行国际旅行的目的是到国外接受医疗服务;
15) 被保险人进行国际旅行的原因是此前合格的医师已经诊断被保险人身患绝症;
16) 因流行疫病[7]或大范围流行疫病提出保险索赔;
17) 有关损失已经根据其他保险取得相应的赔偿;
18) 接种疫苗费用;
19) 提起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能向我们提供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实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的
证明(仅适用于遗体送返或国外丧葬费用的索赔);
20) 提起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代理人未能提供充分的医疗病历报告。
3、高风险运动责任免除:
1) 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2) 从事潜水、香蕉船活动、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术、特技、赛马、马球、速度竞赛(使用双足的除外)、摩托车比赛、卡丁车、试车、跳伞、速降、滑雪、悬挂式滑翔机、开放水域帆船运动或冬季体育运动等高风险运动(包括有正式经营执照的机构经营的并符合安全规范的潜水、滑水、场地滑雪、场地滑冰、驾驶卡丁车、帆船、帆板、皮划艇、漂流、观景直升机或骑马等项目)。
4、职业责任免除:
高风险职业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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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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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住院现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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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实际住院天数 |
未成年子女住院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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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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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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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返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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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恐怖主义、故意行为、自伤自杀、挑衅导致被杀、故意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无原始凭证的费用、既往病症、慢性病、美容整形、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精神失常、一般身体检查、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接受免费的治疗、未遵医嘱、违背医生医嘱外出旅行、流行疫病、以治疗为目的的旅行、已报销部分费用、接种疫苗、未提供死亡证明、未提供医疗发票、高风险运动、高危职业、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