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安联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按附录〖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
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本公司仅给付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意外残疾保险金。
额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安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而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就其超过免赔额的部分乘以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事故而进行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无论被保险人因一次意外事故到医院治疗几次,本公司对每次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所有治疗的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其他商业保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取得赔付金额,本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联众附加团体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满后因疾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以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数,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扣除免赔期后的住院补贴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一次住院的免赔期在保险单或批注中载明。
一次住院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或疾病或其引起的并发症须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九十日,均视作同一次住院。每一保单年度的住院补贴天数最多为三百六十五日。续保时不受等待期的影响。
安联附加安康和美团体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的伤害或疾病在医院就诊或住院治疗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承担以下责任: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门急诊费用医疗保险金
若投保人选择住院费用及门急诊费用共用医疗基本保险金额的,当被保险人两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共用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住院医疗和门急诊费用在扣除其从他人、工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其他商业保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金额后,本公司仅以剩余部分为基数计算上述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及门急诊费用医疗保险金。
安联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满后因疾病,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之一种或数种,且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仍生存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续保时不受等待期的影响。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身故的,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残疾的,按附录〖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而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就其超过免赔额的部分乘以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事故而进行治疗,均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无论因一次意外事故到医院治疗几次,对每次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所有治疗的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已从他人、工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其他商业保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取得赔付金额,仅给付剩余部分。 |
住院补贴给付 | 在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满后因疾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以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扣除免赔期后的住院补贴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一次住院的免赔期在保险单或批注中载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或在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住院治疗而产生相关费用,就超过约定免赔额以上的部分,并根据其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当该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费用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门诊医疗保险金 | 若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约定的等待期后在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而产生相关费用,就超过约定免赔额以上的部分,并根据其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费用医疗保险金。每次门急诊费用医疗保险金以每次最高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为限。若在一天内进行多次门诊急诊治疗的,均视为同一次门诊。当被保险人该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门急诊费用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投保人选择住院费用及门急诊费用共用医疗基本保险金额的,当两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共用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满后因疾病,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之一种或数种,且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仍生存的,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被初次确诊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之一种或数种,或虽于等待期后被确诊,但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前死亡的,不承担赔付责任,仅退还相应的本保单年度未经过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
保险案例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八.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九.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十.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的伤害;
十一.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二.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十四.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业航班除外);
十五.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 —— 安联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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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附加险 —— 安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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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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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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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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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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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 —— 联众附加团体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保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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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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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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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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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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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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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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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住院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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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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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住院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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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60天观察期
附加险 ——
安联附加安康和美团体医疗保险保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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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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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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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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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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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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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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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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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门诊急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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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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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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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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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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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门诊急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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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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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 —— 安联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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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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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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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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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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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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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未经过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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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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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挑衅打斗、执行军事任务、猝死、先天性疾病、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因非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