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 |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客运飞机航班时(即自其踏入飞机舱门至走出飞机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轨道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轨道交通时(即自其踏入轨道交通车门至走出轨道交通车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因该意外事故导致全残,或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多项全残情形,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为限。 |
轮船意外全残或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轮船时(即自其踏上轮船至走下轮船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因该意外事故导致全残,或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轮船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多项全残情形,轮船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为限。 |
公共汽车意外全残或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汽车时(即自其踏入公共汽车车门至走出公共汽车车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因该意外事故导致全残,或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公共汽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或公共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多项全残情形,公共汽车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为限。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或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因该意外事故导致全残,或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且该自然灾害为被保险人遭受该意外事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的,我们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多项全残情形,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为限。 |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故意挑衅被杀、受管制药物影响、执行军务警务、猝死、遗传性疾病、妊娠流产分娩、食物中毒、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非意外事故被法院宣告死亡、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
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
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
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业航班除外);
(16)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全残或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
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
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全残或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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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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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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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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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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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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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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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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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意外全残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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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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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意外全残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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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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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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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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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全残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因该意外事故导致全残,或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
多项全残情形,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客运飞机航班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因该意外事故导致全残,或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多项全残情
形,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为限。
轨道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轨道交通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因该意外事故导致全残,或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轨道交
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发
生多项全残情形,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为限。
轮船意外全残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轮船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因该意外事故导致全残,或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轮船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多项全残情形,轮船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为限。
公共汽车意外全残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汽车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因该意外事故导致全残,或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公共汽
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或公共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发
生多项全残情形,公共汽车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为限。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
因该意外事故导致全残,或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
导致身故的,且该自然灾害为被保险人遭受该意外事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的,
我们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 100%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
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多项全残情形,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
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