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点
内特有的老年人意外骨折和意外烧烫伤保障,彰显您的赤诚孝心
更有意外骨折或烧烫伤住院补贴,周全照顾,传递您对父母的关怀之情
保险责任
1、意外全残给付:100%基本保额;
2、意外骨折给付:保险条款中《骨折赔付比例表及说明》的相应比例×基本保额;
3.烧烫伤保险金:保险条款中《烧烫伤赔付比例表》的相应比例×基本保额;
(以上三者共用保额,一次性或累计赔付不超过基本保额。)
4.意外骨折或意外烧烫伤住院补贴给付:
(实际住院天数-3天)×0.6%基本保额。
(以上介绍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全残给付 | 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附录〖全残项目及说明〗所列全残项目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
意外骨折给付 | 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骨折(但不包括病理性骨折[8])的,我们按附录二〖骨折赔付比例表及说明〗中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同一骨的骨折给付终身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不同骨的骨折时,我们按实际骨折等级给付各骨的意外骨折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同一意外事故导致肢体断离或同一肢体的多处骨折,我们仅给付该肢体多处骨折中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骨折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或发生过的骨折,我们不承担给付该骨相关的意外骨折保险金的责任。 |
意外骨折或烧烫伤住院补贴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因该意外事故导致骨折(但不包括病理性骨折)或烧烫伤后经医院[9]医师诊断必须住院[10]治疗的,若被保险人已经因该意外事故导致的骨折或烧烫伤获得上述第二项意外骨折保险金或第三项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赔付的,我们按每次意外事故的实际住院天数[11]扣除三天后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6%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每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住院补贴给付天数最高以三十天为限。每个保单年度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住院补贴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
年金 | 若在合同约定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后的每个年金领取日仍然生存 且合同仍然有效,在每个年金领取日给付合同约定的基本年金金额[8],直至身故。 |
身故给付 | 若在开始领取年金前身故,按身故时现金价值与 110% 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费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开始领取年金之后身故,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 同终止。 a) A型保险类型 若您选择投保的保险类型是 A 型(即保证给付二十年终身年金),且身故时领取年金尚未满二十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 扣除身故时累计已领取的年金后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身故时领取年金已满二十年,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b) B型保险类型 若您选择投保的保险类型是 B 型(即保证返还保险费终身年金),且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大于累计已领取的年金,按身故时 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累计已领取的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 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小于等于累计已领取的年金,将不再给付身故保 险金。 |
保险案例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管制药物影响、猝死、先天性疾病、分娩或流产、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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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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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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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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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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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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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年金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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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全部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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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年金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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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型保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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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本保额-已领取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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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型保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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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已领取年金 (已交保费大于已领取年金时,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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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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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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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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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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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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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骨折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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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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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烧烫伤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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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骨折或烧烫伤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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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3)×基本保额×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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