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我们提供的保障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一百八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一百八十日为等待期。
保险责任
(1) 本合同提供两种保险金额类型供您选择:
1) 保险金额A型:保险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 保险金额B型:首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
二个保单年度开始,每年的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递增。
身故或全残: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造成多项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给付 | 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观察期后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
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
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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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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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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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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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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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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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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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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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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