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为等待期。
(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满后因疾病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仍生存的,我们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相应的保险费。
(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被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虽于等待期满后被确诊,但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前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3) 首次豁免保险费自我们核准豁免后的首 首次豁免保险费自我们核准豁免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正式开始,但我们无息退还自保险事故发生后您已支付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将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本附加合同同时豁免主合同下指定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则该附加合同也继续有效。
(4) 若主合同的保险费或主合同下指定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 若主合同的保险费或主合同下指定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前发生变更,则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及保险费将作相应变更,同时在批注中载明。
(5)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豁免保险费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事故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满后因疾病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仍生存的,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相应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被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虽于等待期满后被确诊,但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前身故的,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4]后患病(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