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 若主合同被保险人于约定的主合同教育金给付日仍生存,我们自本附加合同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后的首个主合同教育金给付日起,于每个主合同教育金 给付日向主合同被保险人给付与当时主合同教育金同等金额的保险金作为额 外教育金,直至最后一个主合同教育金给付日,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若主合同被保险人在最后一个主合同教育金给付日前身故,我们向主合同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尚未给付的额外教育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主合同被保险人先于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额外教育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 金: (1) 若主合同被保险人于约定的主合同教育金给付日仍生存,我们自合同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后的首个主合同教育金给付日起,于每个主合同教育金 给付日向主合同被保险人给付与当时主合同教育金同等金额的保险金作为额 外教育金,直至最后一个主合同教育金给付日,合同终止; (2) 若主合同在最后一个主合同教育金给付日前身故,我们向主合同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尚未给付的额外教育金,合同终止。 若主合同被保险人先于合同被保险人身故,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额外教育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 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 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30岁的安先生为自己0岁的儿子小安投保了安联成长有约子女培育计划,保额2万元,缴费10年,首年保费17509.55元。(其中主险安联成长有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保费16898.6元,附加教育金额外给付定期寿险(B款)保费376.4元,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首年保费234.55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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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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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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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被保险人先于主险保单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
约定保额 (主险保单被保险人,按主险教育金领取方式和领取金额,领取保额) |
主险保单被保险人先于本保单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
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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