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安康欣晴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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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欣晴防癌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含利息)的110%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欣晴防癌疾病保险》合同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费(不含利息)作为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3)若我们已经按照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欣晴防癌疾病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了恶性肿瘤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欣晴防癌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含利息)的110%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欣晴防癌疾病保险》合同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费(不含利息)作为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3)若我们已经按照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欣晴防癌疾病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了恶性肿瘤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及四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满期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满期日为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日。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保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及其所附的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及四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满期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满期日为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日。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保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及其所附的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欣晴防癌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欣晴防癌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欣晴防癌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欣晴防癌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欣晴防癌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欣晴防癌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欣晴防癌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欣晴防癌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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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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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金:有
2.满期保险金:有
3.身故保险金:有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满期金、身故金保障。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限:8年或10年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
2.满期保险金:有
3.保单红利: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