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开始给付年金,每年年金给付金额如下:
①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或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10%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六十周岁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200%的基本保险金额。
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六十一周岁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起至满期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及10%的基本保险金额两者之和。
2) 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三者之和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100%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 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
③ 满期终了红利。
3) 身故给付
①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生日前身故(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以下三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 您在本合同项下累计应交保险费;
b. 二十五倍的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
c. 理赔终了红利。
上述a.中所指的“累计应交保险费”不包括非年交方式下须支付的额外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上述a.项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或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生日或以后身故(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我们按下述a.项和b.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 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者之和:
I.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II. 若被保险人生存则将在剩余保险期间各年度内领取的全部增额年金红利的总和;
III. 理赔终了红利。
b.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理赔终了红利之和。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年金给付 | 若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将开始给付年金,每年年金给付金额如下: ① 若在年满六十周岁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或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10%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 若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六十周岁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在该保单周年日给付200%的基本保险金额。 ③ 若在年满六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六十一周岁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起至满期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及10%的基本保险金额两者之和。 |
满期生存给付 | 若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在该满期日给付以下三者之和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 100%的基本保险金额;② 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③ 满期终了红利。 |
身故给付 | ① 若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在六十周岁生日前身故(若保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则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以下三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 在本合同项下累计应交保险费;b. 二十五倍的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 c. 理赔终了红利。 若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上述a.项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 若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或在六十周岁生日或以后身故(若保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则按下述a.项和b.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a. 身故时以下三者之和:I. 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II. 若生存则将在剩余保险期间各年度内领取的全部增额年金红利的总和;III. 理赔终了红利。 b. 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理赔终了红利之和。 |
责任免除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年金 | 未满60周岁 |
基本保额 x 10% (每年领取一次) |
60周岁 | 基本保额 x 200% | |
已满61周岁 | 基本保额 x 10% + 累积增额年金红利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累积增额年金红利 + 终了红利 |
|
身故 | 未满60周岁 | 累计应交保费 + 终了红利 + 累积增额年金红利 x 25 |
已满60周岁 |
(累计应交保费 + 终了红利 + 累积增额年金红利 x 25)或(保单现金价值 + 终了红利)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