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收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收到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本合同的身故和全残保险金额在承保时不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且基本保险金额与期交保险费[9]之间的关系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3)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按收到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收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六十五周岁[5]之间(含六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终止。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
需要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已购买投资单位的,我们于收到您申请后的第一个计价日,按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保单账户价值,并连同已收取的初始费用、投资单位买卖差价和每月扣
除额一并退还给您;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尚未购买投资单位的,我们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及其所附的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尚有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发生上述其
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尚有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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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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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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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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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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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或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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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岁(含)至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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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0%)或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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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岁(含)至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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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0%)或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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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岁(含)至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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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80%)或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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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周岁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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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或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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