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十倍的基本保险金额[7]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有一次性领取和分期领取两种,由您在投保时选择一种;若您未作选择,则视作选择“一次性领取”。
您或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间内对满期生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进行变更,但在开始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后,则不可再对领取方式进行变更。
2)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 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以及1.1倍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费[8]三者之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b) 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5倍基本保险金额以及1.1倍身故时
累计应交保险费三者之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上述应交保险费均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交纳的额外保险费,也不包括非年交方式下须交纳的额外保险费。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则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按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以及 1.1 倍身故时累计 应交保险费三者之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在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按被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5倍基本保险金额以及1.1 倍身故时 累计应交保险费三者之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
满期生存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合同仍然有效,按十倍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五十五周岁之间(含五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合同的
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二十四时止。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保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
撤销本合同,须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及其所附的附加合同即被
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款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
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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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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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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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可选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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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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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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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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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满及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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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5)或(已交保费×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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