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根据下列两项金额中的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单账户价值;
2) 105%′(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 本合同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给付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身故,将根据下列两项金额中的大者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 出的保单账户价值; 2. 105%×(累计已交保险费 – 已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五周岁之间(含六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趸交基本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终止。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
须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已购买投资单位的,我们于收到您申请后的第一个计价日,按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保单账户价值,并连同已收取的初始费用、投资单位买卖差价和每月扣
除额一并退还给您;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尚未购买投资单位的,我们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及其所附的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尚有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尚有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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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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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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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或(105%×(已交保险费 – 已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