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本合同规定的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即自其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列明的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对于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则以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为依据。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或公共交通意外全残给付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作为乘客乘坐本合同规定的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即自其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按保险单列明的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业航班除外);
(16)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挑衅打斗、受酒精影响、执行军事行动、猝死、先天性疾病、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非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