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安康长佑(2018)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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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65种重疾、17种轻症保障,重疾和轻症分18岁前和18岁后,重疾分三组,多次赔付,还有特定恶性肿瘤额外给付,疾病终末期、身故和全残也有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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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或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次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经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可向我们申请领取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按申请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3、重大疾病给付

(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而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本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不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
日后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上述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
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特定恶性肿瘤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特定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2.9条所列的特定恶性肿瘤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5、轻症重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中的一种或多种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同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二、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或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次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经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可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申请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给付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而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不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体征,并且按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上述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合同对特定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2.9条所列的特定恶性肿瘤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轻症重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中的一种或多种多种,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此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同终止。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有终末期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担给付各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后患病(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除外);


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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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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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中症疾病保险金:有
3.轻症疾病保险金:有
4.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5.身故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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