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养殖(南美白对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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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白对虾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遭受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或者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增氧机和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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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白对虾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遭受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或者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增氧机和水泵设备故障而无法开启发生“泛塘”的;
(二)遭受上述灾害事故,发生溃塘、漫塘的;
(三)爆发“桃拉”病(又称红体病)、白斑病,造成保险白对虾死亡的。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期间、保险期间
本保险一般应当在5月1日前投保。以养一茬白对虾所需要的周期为限,保险责任期间可以从5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最长为 4个月。
迟于5月1日也可以投保,但办理投保的截止日期最迟为6月10日。在此间任何一日投保的,合同终止日期也是至8月31日止。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0日为保险白对虾的疾病观察期。保险白对虾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水源水体发生侵入性污染的;
(四)地震、地陷;
(五)药害;
(六)发生其他虾病的;
(七)动物猎食造成损失的。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检测鉴定等费用;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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