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人寿好孕妈妈特定疾病保险(互联网版)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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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等保障。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20-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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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承保年龄:20-45周岁
投保职业:不限
缴费方式:年交
保障期限:1年
等待期:30天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 第一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项责任终止,按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
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 | 第一被保险人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日(含)内,由于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原因身故的(不包括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身故),该项责任终止,按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 |
孕产妇流产保险金 | 第一被保险人因保胎失败而流产或引产,或第一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建议,出于第一被保险人或胎儿的健康原因而进行流产或引产的,合同效力终止,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孕产妇流产保险金。 |
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同时出现下列两种情形的,按合同的约定给付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险金: (1)第一被保险人妊娠满28周但未满37周(不含)时分娩; (2)第二被保险人出生后30日(含)内曾转入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接受治疗。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一被保险人流产或引产、确诊为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特定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第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第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第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第一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第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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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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