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在其保障区域内我们认可的医院就医的,对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基本责任
本合同基本责任包括住院相关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及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
住院相关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住院或日间留院方式治疗,对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在各项费用年限额、最高给付天数范围内给付住院相关医疗保险金:
(1)住院病床(房)费
以标准病房为标准的房间住宿、饮食和常规护理服务费用(不包括住院期间购置个人用品的费用)。
(2)重症监护病房费
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心监室等类似病房或病区的费用。
(3)医院杂项费用
①处方药物:由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在住院期间,以及自出院日或日间手术日起120日内必需且合理的医药用品和药品;
②住院诊疗费用:住院期间必需且合理的诊疗费用;
③看护/护理、病房消耗材料和杂项费用: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院内常规护理,病房消耗材料和其它杂项的费用。
(4)住院物理治疗费
住院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物理治疗费用。
(5)救护车费
以抢救生命或治疗为目的,使用有专用医疗设备的交通工具,运送被保险人至最近最合适医院或转院的费用。
(6)手术相关费用
由外科医生实施的外科手术或日间手术的费用,包括手术费、手术用具、手术室费、血液与血浆、手术植入物,以及外科医生术前、后续门诊的诊疗费用。
(7)麻醉费
外科手术或日间手术的麻醉师实施麻醉的费用。
(8)住院主诊医生费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主诊医生每日查房费用,限于每名医生每日一次查房。
(9)家庭看护费
我们补偿最多同一病症不超过90日的实际支付的由注册护士向被保险人提供的家庭看护的费用,且满足以下条件:
①经主诊医生证明该家庭看护确系医疗上必需的;
②没有该家庭看护,则被保险人仍需继续住院的;
③该家庭看护是在被保险人家中进行的;
④该家庭看护是在被保险人出院后立即进行的。
(10)近亲属陪宿费
我们补偿每一病症不超过90日的实际支付的由被保险人近亲属在医院陪宿而产生的费用,且满足以下条件:
①入院时被保险人12周岁以下或60周岁以上;
②被保险人住院时间将超过6日;
③经主诊医生书面证明家属陪宿是必需的。
该陪宿费用标准为家属在同一病房内加床。
(11)入院前或日间手术前求诊费
在住院治疗或日间手术前90日内,就住院或日间手术疾病/伤害向全科医生,或专科医生求诊治疗(包括药物治疗)的费用。每一病症以一次为限。
(12)入院前或日间手术前检查检验费
每一病症,在住院治疗或日间手术前90日内,就住院或日间手术疾病/伤害由主诊医生书面推荐进行的检查检验费用。每一病症以一次为限。
(13)离院后治疗费
我们赔付自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或结束日间手术起90日内发生的由专科医生提供的后续诊疗的费用,且在此期间的医药用品和药品以120日用量为限。
(14)器官移植费
经主诊医生书面证明的必需且合理的肾脏、心脏、肝脏、肺或骨髓移植手术所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寻找、获得、存储、运送该器官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或由捐献者导致的任何费用。
(15)义肢/人造假体费
由主诊专科医生书面证明的必需且合理,由手术植入的、非美容目的的晶体、支架(不包括牙套)、起搏器、假肢或类似整形外科器具和植入物的费用。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住院医疗费用仍按上述规定给付住院相关医疗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内住院相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本项保险责任不包括被保险人因进行牙科医疗和女性生育医疗而发生的住院相关医疗费用。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对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在各项费用年限额、最高给付天数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治疗及非住院肾透析费
①门诊肾透析费;
②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2)紧急意外门诊牙科治疗费
①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其自然牙齿或牙龈伤害而在意外伤害发生后24小时内进行的医疗上必要的牙科急症诊疗的费用;
②同一牙医在意外伤害发生后30日内提供的后续诊疗的费用(包括处方医药用品和药品的费用)。
(3)紧急意外门诊治疗费
①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后24小时内对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的伤害进行急症诊疗的费用;
②同一医生在意外伤害发生后30日内提供的后续诊疗的费用(包括处方医药用品和药品的费用)。
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
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我们将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在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年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①医疗转运:当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需要,且事故发生地就诊医院的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救治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将被保险人从事故发生地就诊医院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救治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转运费用。
②医疗送返:当被保险人治疗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将被保险人以经济交通方式送返至其居住地,或因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需要将其送返至中国境内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送返费用。
③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身故的,在充分考虑被保险人身故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保存或火化被保险人遗体所发生的防腐、保存、火化等服务费用和灵柩或骨灰盒等材料费用,以及将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送返至其居住地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当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基本责任项下的各项医疗保险金及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费用之和达到基本责任年限额时,本合同的基本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本合同可选责任包括门诊医疗保险金、牙科医疗保险金及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
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对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在各项费用年限额、最高给付次数范围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
(1)普通门诊费
由医生提供医疗服务而产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2)专科门诊费
由专科医生提供医疗服务而产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3)处方药物、X-光以及其他检查检验费
①补偿主诊医生根据被保险人疾病或意外伤害情况书面处方的必需且合理的医药用品和药品费用;
②接受X-光和其他检查检验所产生的费用。
(4)激素替代治疗费
指女性被保险人因人工诱发或于40周岁之前出现女性更年期综合症而进行激素替代治疗而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费用。
(5)中医草药医师、物理治疗费
①接受由注册中医草药医师提供的治疗或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②因治疗而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物理治疗的费用。
(6)脊骨治疗费
因治疗而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脊骨治疗的费用。
(7)跌打治疗费
接受由医师提供的跌打治疗或服务的费用。
(8)针灸治疗费
接受由医师提供的针灸治疗或服务的费用。
(9)门诊精神疾病医疗费
被保险人在其所在地认可的专业精神疾病专科医院或设有精神疾病科室的医院,根据《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或《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被确诊为精神疾病,在上述医院为治疗精神疾病,接受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医生实施治疗而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本项费用不包括智能测试、教育测试和心理咨询。
当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门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项保险责任不包括被保险人因进行本合同基本责任中的特殊门诊医疗,牙科医疗和女性生育医疗而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牙科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牙科治疗,对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在各项费用年限额、次限额、最高给付次数范围内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
(1)基本牙科治疗费
简单补牙(包括银汞合金或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牙、牙周治疗(包括牙周刮治、牙根平整术等)。
(2)重大牙科治疗费
指根管治疗(包括麻醉和拍片费用)、牙冠修复、义齿(包括化验和麻醉费用)、智齿拔除。
(3)洗牙和口腔检查费
接受口腔检查和包括刮治,抛光在内的洗牙治疗。
当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牙科医疗保险金达到牙科医疗保险金年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项责任等待期后妊娠的,对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在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年限额范围内给付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
(1)生育费
①常规产前检查费用;
②正常的分娩费用;
③医学原因流产或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④产后或流产后一次复查费用;
⑤必需且合理的救护车费;
⑥治疗怀孕或分娩引发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2)新生儿在出生后15日内的婴儿的医疗费用,包括新生儿体检费、住宿费、护理及其他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但不包含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当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达到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年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相关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住院或日间留院方式治疗,对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在各项费用年限额、最高给付天数范围内给付住院相关医疗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住院医疗费用仍按上述规定给付住院相关医疗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内住院相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对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在各项费用年限额、最高给付天数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24 小时紧急救援服务 | 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保险公司将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在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年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医疗转运、医疗送返、遗体或骨灰送返。当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基本责任项下的各项医疗保险金及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费用之和达到基本责任年限额时,合同的基本责任终止。 |
门诊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对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在各项费用年限额、最高给付次数范围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普通门诊费、专科门诊费、处方药物、X-光以及其他检查检验费、激素替代治疗费、中医草药医师、物理治疗费、脊骨治疗费、跌打治疗费、针灸治疗费、门诊精神疾病医疗费。当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门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项保险责任不包括被保险人因进行合同基本责任中的特殊门诊医疗,牙科医疗和女性生育医疗而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
牙科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牙科治疗,对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在各项费用年限额、次限额、最高给付次数范围内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基本牙科治疗费、重大牙科治疗费、洗牙和口腔检查费。 |
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项责任等待期后妊娠的,对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在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年限额范围内给付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生育费、新生儿在出生后 15 日内的婴儿的医疗费用。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行为;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因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性病、性功能相关医疗、变性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1)各种美容整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美容整容除外)、减肥治疗、睡眠治疗、营养咨询、戒烟治疗、增高矫形手术;
(12)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但投保前已告知并获得我们同意的除外;
(13)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或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
(15)被保险人前往出发地所在国政府、目的地所在国政府或联合国明确告知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地区;
(16)被保险人因睡眠相关的呼吸障碍(包括打鼾)、疲劳、时差综合症、与工作压力有关的紧张状态或对前述四种情况的相关疾病而进行的治疗;
(17)对儿童的学习障碍、多动症、注意力缺损症、言语矫治及生长发育问题、社交或行为问题的治疗;
(18)被保险人接受医生或专科医生开具的预防性药物和进行的常规检查和体检(包括妇科检查),被保险人接受常规听力检查;
(19)被保险人非病理性或自然性的视力退化(包括但不限于近视、远视、散光)以及接受任何针对非病理性或自然性视力退化的矫正性手术,被保险人接受常规视力检查;
(20)被保险人接受康复治疗,被保险人在健康水疗院、自然疗法诊所、美容院或附属于此类机构的场所接受的治疗;被保险人接受任何非正规医疗治疗手段或服务,如按摩,水疗,气功等;被保险人在成为其住所或长期住处的医院接受治疗,或被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因为家庭原因入院所接受的治疗;
(21)被保险人为减轻体重或因体重相关问题而接受的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减肥疗程,减肥药品或补充剂,健康会所会员资格,节食疗程以及在疗养机构接受的针对饮食异常的治疗);任何因减轻体重或因体重相关问题引起的并发症;
(22)寻找器官移植供体的费用、从器官捐献者体内摘除器官或运送器官的费用及与前述三项相关的所有费用;
(23)无需处方即可购买的维生素、矿物质、有机物质和婴儿口服配方食品等饮食补充剂及药物;任何营养补充和保健作用的中药及膏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