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身故或达到重度失能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确诊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第一至第六次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保险金。
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种轻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轻症疾病的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六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我们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额。
失能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且自本合同已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满10个保单年度后,如果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首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度失能状态,且该状态在自鉴定之日起的120日观察期内不间断持续的,自观察期结束之日后的下一个保单月度对应日起,我们在每个保单月度对应日给付失能保险金,每次给付金额为鉴定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连续给付10年,最多给付120次。最后一期失能保险金给付完成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身故或达到重度失能状态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第一至第六次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每种轻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保险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六次时,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额。 |
失能保险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且自合同已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满10个保单年度后,如果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首次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度失能状态,且该状态在自鉴定之日起的120日观察期内不间断持续的,自观察期结束之日后的下一个保单月度对应日起,保险公司在每个保单月度对应日给付失能保险金,每次给付金额为鉴定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连续给付10年,最多给付120次。最后一期失能保险金给付完成后,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身故或被鉴定达到重度失能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被鉴定达到重度失能状态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身故或被鉴定达到重度失能状态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