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或身故、全残的;或虽在90日后确诊上述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但在90日内已经出现明确的该疾病对应的症状、体征或病理改变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确诊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3)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种轻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轻症疾病的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六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且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的,我们仅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确诊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3)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3)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3)合同的现金价值。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每种轻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保险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六次时,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且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等待期 | 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或身故、全残的;或虽在90日后确诊上述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但在90日内已经出现明确的该疾病对应的症状、体征或病理改变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3)合同的现金价值。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3)合同的现金价值。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或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或身故、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至60/7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