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百年家多保终身重疾险保险优点:
1、投保方式灵活
百年家多保终身重疾险保险提供了3 年交、5 年交、10 年交、15 年交、20 年交、30 年交六种缴费方案,能够满足不同阶层人群的保障规划需求,预算不足的朋友可以拉长缴费年限,选择10年交,客户可以按照自己的经济水平灵活选择。
2、保单质押贷款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3、特别注意事项
本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两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 周岁至 60 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3 年交、5 年交、10 年交、15 年交、20 年交、30 年交
犹豫期: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