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福运宝综合保障计划B款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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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20年
缴费方式:
年交
投保年龄:
0-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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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我们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住院日数。 若自合同生效后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我们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住院日数-2)。 |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后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起90日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并因治疗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我们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给付金额*2*重症监护日数。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合同及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障期间:2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展开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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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18-50周岁
保险期限:20年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有
3.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有
4.航空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有
5.满期生存保险金:有
6.体检关爱金:有
7.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8.重大疾病关爱金:有
9.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