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确定的残疾程度,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具体给付比例见本合同附表)。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程度较高,本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程度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但本公司不给付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所列的残疾而相应计算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3、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起 180 日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起 180 日导致残疾的,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2006)确定的残疾程度,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日24 时止。
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至 60 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在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
7、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已经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对于未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生存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职工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分娩、流等导致的伤害;故意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