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累计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的部分,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等待期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以上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本合同生效后增加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之日的零时开始起算。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治疗;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进行住院治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30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对累计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的部分,我们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投保范围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参保人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且人数不低于5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斗欧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其他性病期间;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10、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及因脊椎间盘突出症、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治疗行为;
11、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 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疾患;
13、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14、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变性手术、以捐献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1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住院治疗。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已经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未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注:此产品为医疗产品观察期与保险公司约定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遗传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等;牙齿的保健和修复等;修养、疗养等;视力矫正或变性手术等;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因分娩、流产等导致的伤害;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合同生效前已患有疾病等;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住院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