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输血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输血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输血意外事故在本公司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该次输血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诊疗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病原体所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病原体所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感染本合同所指的多项病原体,本公司给付的最高限额为被保险人所感染的各项病原体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相比较大者的一项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意外身故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给付条件时,本公司不作累计给付,仅给付两者相比较大者的一项保险金;若两者相同,本公司仅给付一项保险金。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自输血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因输血意外事故在我们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的,我们对自该次输血意外事故发生起180 日内因该次诊疗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180 天,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投保范围
凡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输血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卖淫、嫖娼或因其他性传播途径而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
2、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被保险人输注未经国家血液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合格,并同意用于临床治疗的血液;
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外的其他机构接受输血;
7、被保险人因输血以外的原因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吸食毒品、卖淫、嫖娼、输血意外原因等而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患遗传性疾病等;输注未经国家血液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合格,并同意用于临床治疗的血液;在本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外的其他机构接受输血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