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以下“(一)基本部分”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基础上,对“(二)可选部分”可以选择投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非营运交通工具,自进入非营运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非营运交通工具时为止的期间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的,或者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交通工具,自进入营运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营运交通工具时为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本公司不承担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附表”所列的残疾相应计算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两项或两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将按“附表”的规定给付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程度较高,本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程度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同一个被保险人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诊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合同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 进行诊疗的我们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投保范围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参保人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且人数不低于5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猝死、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脊椎间盘突出症;
11、被保险人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非营运交通工具或营运交通工具;
13、被保险人擅自改装并乘坐或驾驶非营运交通工具;
14、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坐的非营运交通工具或营运交通工具的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已经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未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生存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 (可选)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脊椎间盘突出;未遵医嘱等;因整容手术等导致的医疗事故;因分娩、流产等导致的伤害;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擅自改装并乘坐或驾驶非营运交通工具;中途离开所乘坐的非营运交通工具或营运交通工具的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