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6.2]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3周岁至 6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猝死、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精神疾患;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事故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未遵医嘱等;因整容手术等导致的医疗事故;因分娩、流产、药物过敏等导致的伤害;精神疾患;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