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合同上载明。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合同生效后投保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该被保险
人加入本保险之日的零时开始起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等待期为 90 日。
二、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照投保时约定的领取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
(1)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当时的基本保额,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及
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按年领取的,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每年按约定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给付期限
为20 年(即20 次),给付期满后,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约定
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所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20 年(即未满20 次)的,
则本公司按照领取不足20 年(即未满20 次)的部分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中,约定养老保险金年领取金额以基本保额为基数,按照《费率表》中
“年金转换系数表”计算。
(3)选择按月领取的,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每月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约定年领养老保险
金的8.45%确定(四舍五入至0.01 元人民币)。若被保险人在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
身故或全残,且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20 年(即未满240 次)的,则本公司按照领取不足20 年(即未满240
次)的部分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养老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照投保时约定的领取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可选择选择一次性领取、选择按年领取的或选择按月领取。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10 日的犹豫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9、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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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 一次性领取 | 基本保额 |
年领 |
约定金额 (保证领取20年即20次,若未领满20年身故或全残的,则一次性领取未领满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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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领 |
约定金额×8.45% (保证领取20年即240次,若未领满20年身故或全残的,则一次性领取未领满部分)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遗传性疾病等;因分娩、流产等导致的伤害;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