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乘以已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额乘以已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乘以已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额乘以已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20年和30年两种选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55 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