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 年,自生效日起算。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15 日的犹豫期。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 龄 ,投保年龄 以及周岁计算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18 周岁至50 周岁。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意外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若乘坐或驾驶私家车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若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3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4)若因(1)、(2)、(3)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产品描述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因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意外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若乘坐或驾驶私家车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若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3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4)若因(1)、(2)、(3)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猝死、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精神疾患;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雪、蹦极、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水陆或航空公共交通工具;
(13)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擅自改变经相关行政机关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私家车;
(14)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坐的水陆、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或私家车的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疾病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105% |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 10倍基本保额 |
私家车 | 20倍基本保额 | |
航空公共交通工具 | 30倍基本保额 | |
其他 | 基本保额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未遵医嘱等;精神疾患;因整容手术等导致的医疗事故;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分娩、流产等导致的伤害;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乘坐或驾驶擅自改变登记的私家车;中途离开所乘坐的水陆、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或私家车的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