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本合同及其所附于的主合同现金价值之和与本合同及其所附于的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三者相比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及其所附于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外,还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及其所附于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及其所附于的主合同的特定疾病确认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起180日以后,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重大 疾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额、合同现金价值之和与 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三者相比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 合同效力终止。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起180日以后,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我们除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外,还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起180日以后,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 且首次发病时间在合同生效起180日以后,经我们查核属 实确在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本条款第3.2.34项所导致的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本合同已交保费+主合同已交保费 | 本合同基本保额或(本合同现金价值+主合同现金价值)或(本合同已交保费+主合同已交保费) |
恶性肿瘤 | 本合同已交保费+主合同已交保费 | 本合同基本保额×50% |
特定疾病 | 本合同已交保费+主合同已交保费 |
本合同基本保额×30% (只领取一次,最高领取10万元)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