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任一种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意外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3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若被保险人因(1)、(2)、(3)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00% 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发生以下任一种意外伤害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 (1)若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 残的,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意外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 同效力终止。 (2)若乘坐或驾驶私家车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 终止。 (3)若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 残的,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3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 同效力终止。 (4)若因(1)、(2)、(3)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 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 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猝死、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精神疾患;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雪、蹦极、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水陆或航空公共交通工具;
(13)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擅自改变经相关行政机关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私家车;
(14)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坐的水陆、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或私家车的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精神疾患、细菌病毒感染、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则、乘坐或驾驶擅自改变私家车结构或构造、中途离开所乘坐的水陆、航空交通工具、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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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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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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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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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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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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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
私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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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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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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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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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意外以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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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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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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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