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1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30 种重大疾病),百年人寿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和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百年人寿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百年人寿按本合同基本保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百年人寿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20 种特定疾病),百年人寿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元。
首次确诊并给付本合同或主合同中任意一种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与主合同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百年人寿将豁免本合同及其所附于的主合同的特定疾病(主合同10 种及本合同20 种特定疾病,共计30 种特定疾病)首次确认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主合同和本合同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 种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30 种重大疾病),百年人寿按照合同约定的基 本保额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和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百年人寿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百年人寿按合同 基本保额扣除已经领取或百年人寿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 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 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20 种特定疾病),百年人寿按合同基本保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 元。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百年人寿将豁免合同及其所附于的主合同的特定 疾病(主合同10 种及合同20 种特定疾病,共计30 种特定疾病)首次确认 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主合同和合同的保险费,保险责 任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2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