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百年人寿按以下两项金额中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交保险费扣除通过减保已领取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发生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百年人寿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额的3%以年复利形式增加,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基本保额×1.03(n-1)(n 代表保单年度数)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因意外伤害1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发 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百年人寿按以下两项金额中较大者给付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 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 身故或全残时已交保险费扣除通过减保已领取的现金价 值。 (2)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发生 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百年人寿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首个保单年度,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 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额的3%以年复利形式增加,具体计算公式如 下: 保险金额=基本保额×1.03⁽ⁿ⁻¹⁾ (n 代表保单年度数)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多少钱
谁能保
不保哪些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未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1.03(n-1) (n 代表保单年度数,且保单生效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