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任一种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百年人寿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2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则百年人寿按基本保额的600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乘坐营运轮船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则百年人寿按基本保额的300 倍给付意外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乘坐营运列车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则百年人寿按基本保额的300 倍给付意外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若被保险人乘坐营运汽车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则百年人寿按基本保额的100 倍给付意外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5)若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则百年人寿按基本保额的100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为未成年人,则责任(2)、(3)、(4)、(5)按照基本保额的20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将按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1.1.1 意外身故保险金”所规定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发生以下任一种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基本保额的600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若乘坐营运轮船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 则按基本保额的300 倍给付意外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 力终止。 (3)若乘坐营运列车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基本保额的300 倍给付意外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 止。 (4)若乘坐营运汽车5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基本保额的100 倍给付意外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 止。 (5)若乘坐或驾驶私家车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基本保额的100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投保时为未成年人,则责任(2)、(3)、(4)、(5)按 照基本保额的20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 因该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之一的,将按给付比例乘以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所 规定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 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据 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这部分描述的是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猝死、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非营运交通工具或营运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擅自改装并乘坐或驾驶非营运交通工具;
(9)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坐的非营运交通工具或营运交通工具的期间。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1年
投保年龄:0-7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擅自改装并乘坐或驾驶非营运交通工具、中途离开所乘坐的非营运交通工具、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600 |
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600×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乘坐营运轮船公共交通工具身故 | 基本保额×300 |
乘坐营运轮船公共交通工具伤残 | 基本保额×300×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乘坐营运汽车交通工具身故 | 基本保额×100 |
乘坐营运汽车交通工具伤残 |
基本保额×100×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乘坐营运列车交通工具身故 | 基本保额×300 |
乘坐营运列车交通工具伤残 | 基本保额×300×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乘坐或 驾驶私家车身故 | 基本保额×100 |
乘坐或 驾驶私家车伤残 | 基本保额×100×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