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身故保险责任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扶助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百年人寿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给付全残扶助保险金,至本合同期满或被保险人身故为止(以较早者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1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按合同 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百年人寿按合同 的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身故保险责任及附加合同效 力终止。 |
全残扶助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于每个保 单周年日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给付全残扶助保险金,至合同期满 或身故为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4、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障期限:10/15/20年,至50/55/60/65周岁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9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全残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9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全残扶助金 |
基本保额×10% (确认全残后,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