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附加祥裕安康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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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家庭收入保障产品,因意外或疾病身故或全残,年年领取家庭保障金。
保险期限: 至50/55/60/65周岁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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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家庭收入保障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百年人寿将按基本保额开始给付 “家庭收入保障保险金”,并在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给付“家庭收入保障保险金”, 投保人不再继续交纳续期保
险费,直至本合同期满为止。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家庭收入保障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 按基本保额开始给付 “家庭收入保障保险金”,并在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 日按基本保额给付“家庭收入保障保险金”, 不再继续交纳续期保 险费,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家庭收入保障保险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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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百年附加祥裕安康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条款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50/55/60/65周岁

 

投保年龄:18-60周岁

谁能保

18-60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家庭收入保障金

基本保额

(确认身故或全残后,每年领取一次,保单生效9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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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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