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主附险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疾病身故、全残保险金
等待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百年人寿无息返还主附险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在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百年人寿无息返还主附险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在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百年人寿给付基本保额,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已满十八周岁,百年人寿给付2 倍基本保额,如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节、五一、十一、中秋、元旦、端午、清明)发生水、陆公共交通意外,百年人寿给付5倍基本保额,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百年人寿无息返还主附险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航空公共交通5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百年人寿给付5 倍基本保额,如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节、五一、十一、中秋、元旦、端午、清明)发生航空意外,百年人寿给付10 倍基本保额,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普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普通意外伤害(除水、陆、空公共交通)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已满十八周岁,百年人寿给付基本保额,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普通意外伤害(除水、陆、空公共交通)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百年人寿无息返还主附险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合同满期时,百年人寿将按照主附险累计所交保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等待期内,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百年人寿无息返还主附险累 计所交保险费,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等待期后,若在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百年人寿无息返还主附险累计所交保险费,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等待期后,若在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百年人寿给付基本保额,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因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已满十 八周岁,百年人寿给付2 倍基本保额,如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节、五一、十一、中秋、元旦、端午、清明)发生水、陆公共交通意外,百年人寿给付5 倍基本保额,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未满十八 周岁,百年人寿无息返还主附险累计所交保险费,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 止。 若因航空公共交通5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百年人寿给付5 倍基 本保额,如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节、五一、十一、中秋、元旦、端午、清明) 发生航空意外,百年人寿给付10 倍基本保额,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普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因普通意外伤害(除水、陆、空公共交通)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已满十八周岁,百年人寿给付基本保额,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普通意外伤害(除水、陆、空公共交通)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未满十八周岁,百年人寿无息返还主附险累计所交保险费,合同及其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满期时,百年人寿将按照主附险累计所交保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及 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6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障期限:20/30年,至70周岁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疾病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
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水、陆公共交通且非法定假期期间 | 基本保额×2 | |
水、陆公共交通且法定假期期间 | 基本保额×5 | ||
航空公共交通且非法定假期期间 | 基本保额×5 | ||
航空公共交通且法定假期期间 | 基本保额×10 | ||
普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
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