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第4个保单周年日1之日起,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百年人寿每年按已收取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6%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百年人寿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为所交保费的一定比例,其具体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有关,具体比例如下:
0-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以上120%
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含该日)仍然生存,百年人寿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百年人寿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为所交保费的一定比例,其具体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有关,具体比例如下:0-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以上:120%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后第4个保单周年日1之日起,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百年人寿每年按已收取的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6%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含该日)仍然生存,百年人寿按照合同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0年